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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美嘉体育,大反转!深圳中院:受理“小产权房”拆补权益纠纷!
笔者代理的深圳蔡屋围“小产权房”搬迁补偿权益归属纠纷,客户自2019年起三次起诉,法院均以“先行后民”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处理),而查明的事实是:
①案涉“小产权房”由当事人与原深圳市基础工程工作组——现深圳城建集团即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约,原深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深圳市住宅工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于1984年:
其一:彼时《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深圳经welcome美嘉体育,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土地规划法律尚未出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案涉房屋为违建“小产权房”;
其二:案涉房屋为国企建造,而非当事人自建,深圳国企造违建?此完全不具有可能性!
②客户第三次起诉时,案涉房屋已被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拆除,被告已经与该司签订《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以为已拆除不复存在的房屋,即便是违建,也因主体灭失而不可能再由行政机关做违法处理是妇孺皆知的常识,法院断然不可能再次以“先行后民”驳回起诉。
未曾想,深圳罗湖法院一审仍然认定案涉已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以“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区分情况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准许临时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荒唐理由裁定驳回客户起诉!
二审期间,笔者再三主张行政机关不可能处理已拆违建,并为防止法官不信而书面申请函询行政机关,然主审法官不予理睬,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为由维持罗湖法院裁定!
深圳市政府按信访程序经深圳市信访局转罗湖区信访局,罗湖区信访局转桂园街道办,桂园街道办以无处理职权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释明应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反映。
其后,笔者代理客户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处理,该局亦以非职责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实welcome美嘉体育,在没有办法,笔者只能代理客户以深圳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履职行政诉讼,意在取得不再处理复函,经法院协调,最终促成罗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复函》,确认行政机关不再处理!
取得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复函》后,笔者代理客户重启民事诉讼,2025年1月6日,深圳罗湖法院受理。
令人痛心的是,客户之一熬过了三年疫情,终未能熬过“程序空转”,尚未等到实体判决,于立案后的第十一天(2025年1月17日)抱憾离世!
与笔者案件雷同,也是已拆“小产权房”搬迁补偿权益归属纠纷,被告方也是主张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先行后民”由行政机关处理。
深圳罗湖法院2022年11月30日一审判决认为: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深圳中级法院2024年11月25日二审判决:一字不差(连排版都一模一样),照抄一审判决原话,认为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①编号202入库案例《田某诉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案——房屋案件中建筑物性质的审查认定》裁判要旨:
在对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进行认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情况、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审批手续不全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②编号2023-12-3-015-005入库案例《暨某等四人诉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案——对于在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前已存在并保留至今的建筑物所进行的原状维修,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裁判要旨:
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要尊重历史,同时还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
对建设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宜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秦宗孝、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裁判原文: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理由以及答辩、陈述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包括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以及本案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无证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如何分配问题。
关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没有产权证照房产的征收补偿费用发生纠纷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
......在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无证房产,......在国家征收时,一般情况下征收主体根据先前确定的征收方案针对无证房产作适当的补偿。
在征收主体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予以补偿后,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该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纠纷予以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针对利害关系人之间就诉争的征收补偿费的归属或分配作出裁判。
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welcome美嘉体育,,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
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诉争的无证房产补偿费用分配涉及到违法建筑确权并以此驳回秦宗孝就该部分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就罗湖法院welcome美嘉体育,、深圳中院违背基本常识,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实非违建、已拆除不复存在的“案涉房屋”为违建“小产权房”,且拒不采纳笔者函询行政机关建议,直接驳回笔者客户起诉,导致程序空转,客户被迫申请行政处理、启动行政诉讼、第四次民事诉讼事宜,笔者过往曾多次撰文批评:
①本院认为:违建“被拆灭失”后,行政机关仍应作出“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准许临时使用”等处理!②深圳“历史违建”纠纷该谁处理?律师、法院、政府的三方对话......
⑤怼法院!“已拆违建”是否还需行政处理?深圳法院:需要!规土监察局:不需要!
⑥市法院VS市政府:深圳律师起诉公开“小产权房”信息,法院到底该不该管?——民告官,以个案推动法治进步
之所以执着不能释怀,远非自己辛苦多年拿不到律师费,而是过程中深刻感受到了当事人屡屡近乎崩溃的艰辛不易和法官的傲慢自大:他们自己不懂(也有可能是装不懂),对律师的意见建议又视而不见;他们不考虑最高法院一再倡导的“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亦不考虑当事人感受,就案办案、机械司welcome美嘉体育,法,任由程序空转,乃至枉法裁判;
他们没有对当事人苦难的深切同情与感同身受,没有悲悯之心,忘记了基本的内心良知,让本该有温度的法律变得冰冷钢硬......悲悯之心是善良的底色,如果说公正确保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悲悯则赋予了法律以人性的光辉,只有怀揣悲悯之心,法官才能在法律的冷峻与人性的温暖之间找到平衡,做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天理人情的裁决,成为真正守护公平正义的使者。
没有悲悯之心的法官,或许能够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但却难以触及司法的灵魂,无法赢得民众内心的尊重与敬仰。
以悲悯为怀,良知为引,善意做舟,心向阳光,爱满人间,在追求法治的道路上,期待每一位法官都能如此,让司法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因为:“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同理,法官违背良知的每一次狠心肠、错误裁判,都可能影响到当事的人身家性命,于当事人而言,也都不亚于一座大山!
过世客户曾对笔者说,希望有生之年能看到终审判决,看看自己到底有没有理,遗憾的是终究没有等到,这让笔者格外压抑难受、无法释怀......此前也已充分感受到律师职业环境之差,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大(已与枉法裁判边界不清),时常感觉有愧于客户的期待,而又无力改变。
2024年10月6日,有感而发撰文《在深圳做律师二十年后,我想回老家了~~~》,其后承接案件日益减少,再后来朋友送自己一本《坛经》,现处于本身律师半身佛状态,无法自洽时,提醒自己:凡所有相皆是虚妄,保持内心的平静,无相、无住、无念......
下图:2025年2月27日,深圳特区报刊登深圳中院赵菊花院长在两会上的工作报告“服务大局有力度,司法为民有温度”!